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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