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