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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