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事项,应当与《商标注册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簿》确有错误外,以《商标注册簿》为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