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