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