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