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