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