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