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