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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