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三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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