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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