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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