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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