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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