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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