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