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