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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