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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