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