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法律 发布日期:198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