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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