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二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卫生检疫机关的交通工具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悬挂检疫旗帜。
检疫制服、标志、旗帜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