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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