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