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四条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货物种类;
(五)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六)船上有无船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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