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六条 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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