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七条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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