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九条 对船舶的入境检疫,在日出后到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凡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实行24小时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船舶,不实行夜间检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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