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五条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一)“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
(一)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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