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二)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