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十八条 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卫生检疫机关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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