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疫情通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疫情通报 第十七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