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疫情通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疫情通报 第十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发现检疫传染病时,还应当用最快的办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通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