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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