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卫生处理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二)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三)防止发生火灾;
(四)防止对行李、货物造成损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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