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需要卫生处理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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