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船舶的鼠患检查或者除鼠,应当尽量在船舶空舱的时候进行。如果船舶因故不宜按期进行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并且该船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许该船原有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延长1个月,并签发延长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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