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报工作、开展情报行动。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密切配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