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