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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