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