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六条 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