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五条 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缴库方式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