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四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