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198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