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前款规定的单位平时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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