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等重要目标分级防护制度。重要目标的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重要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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