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九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军事采购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提供能源、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数据、软件等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的需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为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提供技术、人员等支持,协助完成任务。
国家对因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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